是兆新
两位北京牡丹交通卡持有者律师胡希平和张捷认为,该卡《使用须知》中若干条款侵犯了持卡者的法律权利,将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。 他们在起诉状中称,《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》中规定:“持卡人应在活期账户中保留(不低于10元)余额。否则,‘交通卡’不能继续进行转账操作。”两位律师认为,“按照法律规定,储户对其存在银行的钱有自主支配权”。 《使用须知》说“本规定未尽事宜,由我行负责解释”。两位律师认为,根据《消法》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”的条款,《使用须知》该条款“是由被告单方面拟定,属于格式合同”,“剥夺了原告对涉及到自身权益的合同条款表达自己意思的权利”。 《使用须知》还有“‘交通卡’密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,……因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,持卡人自行负责”的内容,起诉状称,“交通卡”密码“存在被被告的计算机系统截取的可能”,这使持卡者的财产“始终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”。 此外,起诉状中还对《使用须知》中“不受理挂失”,持卡者对该卡一切交易“负全部责任”,并在因机器故障造成差错时接受该银行“根据计算机提供的数据做出的相应处理”等内容提出质疑,认为这些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,要求法院撤销《使用须知》中的这些条款。 法院目前尚未立案。 (《生活时报》2000.6.7)